工傷病假工資是多少
職工遭受工傷,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望做是職工的病假。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應該是要支付職工相應的工資的。
那么職工工傷病假工資是多少呢?這是良多人都想了解的。
下面,小編就來告訴大家。
勞動法工傷病假工資劃定:1,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劃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劃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尺度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尺度的80%。
2,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劃定的情形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3,請長病假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后,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尺度入行勞動能力鑒定。
被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鑒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按劃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津貼費。
4,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中的"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履行了正常勞動義務的條件下,由其所在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
最低工資不包括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報酬,以貨泉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單位支付的伙食補貼,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和勞動前提下的補助,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劃定的社會保險福利。
5,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稱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津貼費。
患重病和盡癥的還應增加醫療津貼費,患重病的增加部門不低于醫療津貼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盡癥的增加部門不低于醫療津貼費的百分之百。
相關知識一,短期病假工資計算基數:根據《上海市企業工資支付辦法》的相關劃定,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按以下原則確定:(一)勞動合同有商定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商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尺度確定。
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尺度高于勞動合同商定尺度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尺度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商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商定的,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同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病假工資基數,均不得低于本市劃定的最低工資尺度。
法律,法規另有劃定的,從其劃定。
二,病假工資計算公式:月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日病假工資=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當月計薪日×相應的病假工資的計算系數綜上可知,職工在工傷病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職工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的。
去去工作時間久的,那么病假工資就會高一些,但最高不能超過12個月本人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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