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工作的開鋪
公司解散工作的開鋪 (一) 通知債權人。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旬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旬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旬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申報期間,清算組不得入行了債。
(二)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組在禮聘律師,審計和評估等中介機構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確認。
(三)依方案入行了債。
公司財產能夠了債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用度,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用度,繳納所欠稅款,了債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劃定了債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了債債務的,應當立刻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四)制作清算講演。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講演,報股東會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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