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限制補償金有什么劃定?
【公司法務】競業限制補償金有什么劃定?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守舊用人單位貿易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尺度,支付形式有商定的,從其商定。
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商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尺度,支付形式等未作商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解決。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尺度及雙方商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拋卻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的,應當按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確認的尺度支付已經履行部門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拋卻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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